近日,男子100万投资电影亏了96万的话题引起了关注。
据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,2019年底,小孙通过某影视公司的宣传营销,对某部电影非常心动,这部电影入围了釜山国际电影节的主竞赛单元,男主角凭借该影片也获得了一个演员奖项,女主角正好近几年人气大涨,小孙十分好看这部影片的表现,他就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合同,花100万元从某影视公司处受让了一部电影2.63%的投资权和收益权。
原本以为电影上映后能赚大钱,然而,电影在次年放映后累计票房仅300余万元。影视公司测算后,告知小孙可分到4万余元。
100万投资亏了96万,小孙无法接受,认为合同中有诈。多番谈判无效,小孙诉至法院。
实际上,投资合同作出了一定的风险提示。合同载明“如院线发行收入不足以弥补投资方投资,不足部分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”,这意味着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,不“保本”,更不“稳赚”。
此外,小孙的投资风险还在于对影片推进、上映、收益等实际情况完全依赖影视公司主动、诚实告知。小孙是“电影圈门外汉”,没有能力、没有资质实际参与电影实务。这样的约定看似是“坐享其成”,但是一旦发生争议,小孙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影片成本支出、收益状况等,陷入举证被动。
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二级法官,顾瑜:“我们法院最后经过调解,影视公司是减让了部分宣发费用的负担,最终同意向小孙结算支付11万元。”
法官提醒,“外行人”投资影视行业,不要轻易被“名导”“名角”“获奖”等噱头吸引,要充分认识影视行业高投入、高风险,对“赔本”做好心理预期,理性看待亏损,审慎决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