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荔枝新闻报道,2020年初,南京的蔡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对方承诺年收入在16-18万元。蔡先生慎重考虑后,于当年3月入职。
之后,蔡先生多次被提拔,月工资也从最初的7000多涨到了1万元。但年底合计时,这一年总共只拿到了9万多元,与当初预期的年收入相去甚远。
辞职后进行劳动仲裁无果,将原公司告上法庭。原公司表示,当时与蔡先生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,且每个月发工资,原告都签字确认了,表示不欠薪。招聘主管承诺的年薪并不能代表公司。
法院审理认为,招聘人员履行职务行为,做出的承诺对公司具有约束力,且双方在微信中对工资有过明确表示,可作为证据。民法典469条已经加以明确,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,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,视为书面形式。
因此,法院判决原公司补足工资差额69500元,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被法院驳回上诉请求。